近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网发布消息,实施《马鞍山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此前,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采取多项举措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支持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新闻链接:市民省内买房可使用公积金
条为支持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建金[2014]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安徽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指在安徽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缴存职工。
(二)贷款条件 申请异地贷款应符合我市(含所辖县)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应是可以办理合法房地产权证的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3、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足以影响本次异地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商业贷款或债务;
贷款限额不超过我市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具体可贷额度、期限、成数等均按照我市本地职工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论在本地或异地缴存,比照我市双方缴存贷款额度受理。
除我市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之外, 异地贷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附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以上收入明细单)。
(三)提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亲属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及一位在缴存地工作居住的亲属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马鞍山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领取或在网上下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照资料目录要求准备资料。
(二)开具相关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真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持《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到工作单位真实填写收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收入明细打印单。以上相关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一个月。
(三)贷款受理。申请人向马鞍山市公积金中心递交包括上述证明在内的异地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现场填写《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进行网上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委托贷款银行进行个人征信查询。符合贷款条件的,为借款申请人开具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受理。
(四)贷款办理。公积金中心按规定予以贷款审批。申请人按本市正常贷款流程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八条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位组织在异地的集资购(建)住房,由职工单位提出申请,在异地售房单位能够具备我市贷前管理的要求、异地房屋登记抵押流程与我市一致、职工单位配合协助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其他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应向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执行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九条已办理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以及受委托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